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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民初794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4-19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丁清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民初794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萍,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莲岛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33615758W。

负责人:张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海滨路会信用代码91350521259893434J。

法定代表人:丁清河。

被告:丁清河,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海滨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恩,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以下简称海天酒店)、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誉盛公司)、丁清河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和被告海天酒店、丁清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惠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誉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海天酒店、联誉盛公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21部侵权作品;2.判令海天酒店、联誉盛公司、丁清河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21,000元。 事实及理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即权利人对《放手》《月亮之上》《胡萝卜须》等作品(详见附件点歌顺序清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复制权等)。上述权利人创作的每部作品在画面的选景、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等方面都精益求精,力求独创,每部作品均凝结了创作团队辛勤的智力成果。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并依据上述权利人授权(详见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发现海天酒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作品,故委托代理人向厦门市思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受理后指派公证员与代理人一同前往海天酒店经营场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包厢内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取证使用的摄像机的内存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为空白盘,随后在歌曲点播机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了89首歌曲(详见证据保全公证书附件),并对上述播放全过程进行录像后刻录成光盘,制作了公证书。海天酒店商业性使用涉案作品,已严重侵犯音集协的合法权益。海天酒店系联誉盛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联誉盛公司承担。同时,丁清河系联誉盛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在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特提起本案诉讼,针对上述公证书附件歌单第69至89首歌曲主张权利。 海天酒店、丁清河辩称,1.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且音集协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音集协提供的证据中的《声明》上加盖的印章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不一致,请求对公章进行鉴定,或追加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海天酒店曲库中的歌曲并非自行下载。3.音集协诉求的侵权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4.丁清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海天酒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海天酒店与联誉盛公司属于独立核算的两个企业,不存在共同承担的问题。 联誉盛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音集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海天酒店、丁清河未提交证据,联誉盛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音集协提交的光盘(证据1、证据2)、公证书(证据3、证据4中的部分证据)、公司基本信息(证据5)、国家版权局公告(证据7)、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公告(证据8)、批复(证据9),海天酒店、丁清河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证据3和证据4.声明。海天酒店、丁清河对其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上述声明均加盖了相应权利人的公司印章,且音集协亦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证据6.公证书。海天酒店、丁清河认为思明区公证处无权到泉州进行证据保全,且公证现场取证只有一名公证员,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上述公证书系由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福建作为律师事务所提出,该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且公证过程由公证人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两人共同办理,故思明区公证处进行的证据保全公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公证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庭审情况,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音集协系经民政部批准,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该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 海天酒店于2005年11月2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KTV、住宿、桑拿、足浴、大型餐馆等。 联誉盛公司于1996年4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冷冻、冷藏水产品);石材、民用建材、渔需服务;管理分公司海天大酒店的餐馆住宿RTV、KTV、舞厅业务、美容美发、桑拿、推拿、足浴、盐浴、棋牌室等业务。 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中收录了包含本案所涉的《胡萝卜须》《爱过的你》《是不是爱情》等音乐电视作品。在该出版物的外包装盒上标有版号“ISBN978-7-7999-2275-1”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等字样。由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我是传奇•原创流行金曲精选MTV卡拉OK》专辑中收录了包含本案所涉的《放手》《月亮之上》等音乐电视作品。在该出版物的外包装盒上标有版号“ISBN978-7-7984-0280-3”及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等字样。根据上述出版物封面及内页标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版权所有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蝶公司)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雀廊公司)。 2013年11月11日,海蝶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海蝶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进行管理,上述权利包括海蝶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二,音集协行使的权利管理,内容包括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海蝶公司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第三,海蝶公司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音集协为管理海蝶公司授权的音像节目的权利和分配的需要,可要求其按照音集协要求的方式提交载有授权音像节目的载体。 2016年10月25日,海蝶公司出具《声明》表示:我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我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自动顺延,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0日止。 2008年7月28日,孔雀廊公司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孔雀廊公司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音集协进行管理,上述权利包括孔雀廊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第二,音集协行使的权利管理,内容包括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孔雀廊公司分配使用费。同时,音集协可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第三,孔雀廊公司应将其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像节目向音集协登记,音集协为管理孔雀廊公司授权的音像节目的权利和分配的需要,可要求其按照音集协要求的方式提交载有授权音像节目的载体。 2017年4月7日,孔雀廊公司出具《声明》表示:我公司于2008年7月28日与音集协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三年,根据合同第九条约定,我公司同意《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直至2020年7月28日。 2017年12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出具了(2017)厦思证内字第4246号公证书,公证书记载:2017年12月16日,公证人员与音集协指派的工作人员来到海天酒店内的k08双子座包厢,在该包厢内操作歌曲点播机依次点播了89首歌曲(详见清单),并使用摄像机对点播过程进行摄像。之后,将上述拍摄记录刻录成光盘予以封存,并与点歌顺序清单、相关票据一起附于公证书内。 经比对,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放手》《月亮之上》《胡萝卜须》等2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公证刻录的涉案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基本一致(作品名称详见附表的侵权作品清单)。 另查明,音集协因本案维权在海天酒店消费380元,并支出公证费2,500元。由于音集协依据本案公证取得的证据,针对海天酒店提出了系列维权诉讼,除了本案之外,尚有(2018)闽05民初442号及(2018)闽05民初793号两案,上述维权支出的费用本院已在(2018)闽05民初442号一案中判决海天酒店、联誉盛公司、丁清河对此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属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需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涉案光盘封面、内页上载明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及孔雀廊公司,可以作为该二公司系2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海天酒店、联誉盛公司、丁清河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是涉案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事实。在本案中,海天酒店、联誉盛公司、丁清河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授权作品与音集协提交的光盘作品内容不同,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光盘中的21部音乐电视作品即为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授权音集协管理的21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音集协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声明》,音集协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享有涉案歌曲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其诉讼主体适格,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公证处依据相关人员的申请,对涉案侵权事实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出具公证文书。上述公证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海天酒店、联誉盛公司、丁清河也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故公证书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中,海天酒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其点歌系统向消费者提供涉案21部音乐电视作品的KTV服务,构成对涉案作品放映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具体赔偿数额方面,因音集协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以及海天酒店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作品的类型、发行时间、传播范围以及海天酒店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经营地所属区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定赔偿数额为12,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海天酒店是由联誉盛公司开办的分公司,按上述法律规定,联誉盛公司应对海天酒店所负担的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时,联誉盛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丁清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联誉盛公司的性质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丁清河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联誉盛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经营场所内KTV点播系统中收录的《放手》《月亮之上》《胡萝卜须》等21部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侵权作品清单详见附表); 二、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2,600元; 三、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对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丁清河对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丁清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蒋秀华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附件: 惠安县联誉盛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海天大酒店点歌顺序清单 放手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月亮之上凤凰传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缺点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水果情歌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一个人哭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不想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相约北京凤凰传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得到你的人却得不到你的心欢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我从草原来凤凰传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擦肩而过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原谅我一次欢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吉祥如意凤凰传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康定情缘凤凰传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包容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策马奔腾凤凰传奇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怎么会狠心伤害我郑源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 爱过的你何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是不是爱情何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小永远何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胡萝卜须许嵩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 —14— —1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