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92民初4786号
原告: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四路**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郑仕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熙,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同心村iv>
法定代表人:尹传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君仁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12月21日,原告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静寂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瑞
书记员牟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