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申35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振和,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莉(夫妻关系),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于志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赵增怡,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再审申请人赵振和因与被申请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3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振和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公告送达严重程序违法,赵振和、赵增怡均未收到起诉状,本人长期居住在此小区,电话从未改变,本小区几十户人家都没有收到法律文书。法官不开庭,不调查取证,判决明显袒护一方。对承诺的减免物业费没有减免,装修押金也一直没有退还。小区没有监控设施,管理混乱,家中5次被盗,经济损失60多万。我与物业公司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诉讼时效已过期。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予申诉之权利,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公开审理。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振和的申请再审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法院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关于赵振和提出的优惠减免单问题,因为是复印件,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优惠减免单上的盖章系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是本案当事人,故赵振和应当向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赵振和所称一审法院公告送达违法问题,经查一审法院向天津市河西区沅江道江山里56门109号邮寄了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显示为“收件人要求改地址”。此后,一审法院向天津市西青区玛歌庄园悦水园96号邮寄了传票等法律文书,邮件显示为“拒收”。故此,赵振和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赵振和所称小区没有监控设施,管理混乱等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到物业服务存在着不足之处,按照应当缴纳物业费的10%计算了违约金,对此并无不当。关于赵振和所称推荐其他业主购房减免物业费问题,因为其提供的是复印件,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于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优惠减免单上的盖章系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并非是本案当事人,故赵振和可另行主张权利。此外,赵振和申请再审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期限。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振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健
审判员 华 勇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东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由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