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02民初4503号
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王延春。
被
申请人:枣庄润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桂凤。
被
申请人:枣庄神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枣庄孚士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刚。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与被申请人枣庄润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枣庄神州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孚士达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于2018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润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950万元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枣庄润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950万元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方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