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赣07行终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南县杨村镇杨村村老坝村小组。法定代表人赖明炎,组长。委托代理人涂健,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110375098。委托代理人肖辉泉,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360720171099431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大道。法定代表人邱建军,县长。委托代理人廖钰平,系龙南县农粮局农经站副站长,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钟龙青,系龙南县农粮局干部,一般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赖允贱,男,汉族,1957年6月29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赖世洪,男,198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赣州市龙南县,系赖允贱之子,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赖发军,男,汉族,1973年6月9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原审第三人赖允辉,男,汉族,1954年11月9日生,住赣州市龙南县。原审第三人龙南县杨村镇杨村堪头村小组,住所地龙南县杨村镇杨村堪头小组。法定代表人赖余石,负责人。原审第三人龙南县杨村镇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南县杨村镇杨村堪头小组。法定代表人赖海桥,负责人。
上诉人龙南县杨村镇杨村村老坝村小组因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行初3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本案所涉三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载明的土地原由老坝村和堪头村村民共同使用,一直未确认该土地权属,2015年底,经杨村村委会同意由堪头村小组将涉案土地发包给该村村民赖允辉、赖允贱和赖发军,被告龙南县人民政府给赖允辉等三人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证》。原告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予以撤销。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老坝村民小组与堪头村民小组因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可以按《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在争议土地未确认属原告老坝村民小组前,原告与被告颁发给堪头村民小组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证》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的颁证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南县杨村镇杨村村老坝村小组的起诉。已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龙南县杨村镇杨村村老坝村小组不服,上诉称:
一、请求依法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8)赣0702行初308号行政裁定书;
二、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龙南县政府向原审第三人赖允辉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龙府农地承包权(2016)第026238号】(以下筒称第026238号)中,关于地块编码:3607271022000600033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撒销被上诉人龙南县政府向原审第三人赖允贱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龙府农地承包权(2016)第026256号】(以下简称第026256号)中,关于地块编码:360727102200060003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请求上级法院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龙南县政府向原审第三人赖发军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龙府农地承包权(2016)第026233号】(以下简称第026233号)中,关于地块编码:36072710220OO6OO031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龙南县政府承担。上诉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在涉案土地未确权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颁发给三位原审第三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上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的认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法律程序,应当撤销,理由如下:首先,渉案土地已由上诉人组上二十余户村民使用近三十年。现被上诉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绐三位原审第三人,明显侵犯上诉人村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其次,原审法院认为,争议土地应当先经过行政部门确权,否则上诉人无原告主体资格。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这种断案逻辑是错误的。上诉人原审诉请,未要求原审法院对诉争土地进行确权亦未要求原审法院依据确权土地作出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判决,而是请求原审法院审查被上诉人在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过程中,具有违规操作和依据虚假材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依法应当撤销涉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三,原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本案,未经上诉人、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举证质证,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就作出驳回上诉人起诉裁定,明显属于简单了事马虎办案,违反司法为民的法律宗旨。综上,请求上级法院依法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栽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南县杨村镇杨村村老坝村小组起诉称本案所涉三块农村土地一直未确认该土地权属,那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先进行土地权属确认,然后才能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在争议土地的权属确认给上诉人之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定丰
审判员 周洋发
审判员 肖东长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