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84民初9028号
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水榭华城**楼******。
法定代表人:武红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镇,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张亚坤,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亚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恒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亚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扬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