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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7317号

7317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王宽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7-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王宽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23民初7317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85596632C,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徐海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兵、董胜男,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宽照,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宽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汤锦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飞

书 记 员 周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