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8)鲁1521司救执1号被救助人:党荣宝,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十五里园镇党店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党荣宝与张兴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7)鲁1521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兴冲赔偿被救助人党荣宝各项损失27847元及案件受理费1023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全部给付到位。鉴于被救助人生活十分困难,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的规定,经被救助人党荣宝申请,决定对党荣宝进行司法救助。本决定下达后三日内给付被救助人党荣宝救助金17000元。阳谷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