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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02执6513号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新保安驾校培训有限公司;惠广申;张荣莉;惠浈;唐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02执6513号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0829906766负责人赵强,行长。被执行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鲁交汇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2671740269法定代表人惠广申,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市新保安驾校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200019848法定代表人张岱宗,总经理。被执行人惠广申,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荣莉,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惠浈,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唐楠,女,1987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新保安驾校培训有限公司、惠广申、张荣莉、惠浈、唐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8日达成和解,本案执行标的19700000元及利息及执行费,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予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8)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93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学强执行员  刘建法执行员  肖 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