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1322执7764号之一

徐子英与宿迁市鑫嘉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子英;宿迁市鑫嘉达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7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子英,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

被执行人:宿迁市鑫嘉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6685583K,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刘家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徐子英与宿迁市鑫嘉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2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宿迁市鑫嘉达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徐子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第一项为: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立案标的金额为55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宿迁市鑫嘉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沭阳县香××小区××单元××室房屋、××单元××室房屋(上述房屋均已轮候查封,9幢1单元501室房屋正在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何占付

审判员  杨光阳

审判员  杨 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