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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7执1456号

付留振、罗爱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留振;罗爱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7执1456号申请执行人付留振,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罗爱伟,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付留振与罗爱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豫1727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26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罗爱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罗爱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罗爱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存款、投资权益等,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2)查询了不动产登记,无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车辆登记,查到被执行人罗爱伟名下登记有车辆,已予查封,但未能扣押。以上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付留振表示认可,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次执行中,除查到的车辆但未能处置外,其他无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关兴颜

审判员  叶海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