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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8财保287号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8财保287号

申请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明农商银行),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爱节,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忠朝,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申请人东明农商银行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忠朝位于东明县新电影院棚改片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10000元,拆迁丈量编号为8-5,申请人东明农商银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明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忠朝位于东明县新电影院棚改片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10000元,拆迁丈量编号为8-5,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东明农商银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