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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324执恢36号

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324执恢36号毋某某、刘某某,雍某某:申请执行人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雍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一终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雍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8627元及诉讼费3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18年7月23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和解,申请人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雍某某达成和解协议,1、国家司法救助14000元,2、被执行人刘某某赔偿申请人6000元,3、扣划雍某某10000元(被执行人同意扣划),执行费200元由刘某某承担,对于不足部分案款及诉讼费,申请人毋某某表示放弃。现申请人已将案件款领走,被执行人刘某某、雍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324执恢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8年12月21日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