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71执27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
负责人:王卓,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峰,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超,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与王超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兆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71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晶
审判员 黄晓萍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荣欣
书记员李思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