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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财保445号

李传旺、梁伟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传旺;梁伟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5财保445号

申请人:李传旺,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

申请人:梁伟凤,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申请人李传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伟凤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就本次保全申请,申请人李传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200万元。

本院认为,李传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伟凤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的查封清单为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飞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绮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