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22民初3126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 负责人高卫宇,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高引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高引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经查找被告不在以上地址居住。本院依法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原告亦无法提供。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