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裁定书 (2018)陕06刑终182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肖,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农民,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陕0630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德林酒店附近,以与白某某所开车发生肇事为由,与一起的杨某乙、赵某某用洋镐棒将白某某打伤,并将白某某所开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碎。 2017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欧尚火吧吃饭期间,以饭店服务员杨某甲骂其为由,随意殴打杨某甲,致杨某甲受伤。2018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红盛酒店,以胡某甲辱骂其为借口,找胡某甲理论,后与一起的杨缠龙对胡某甲进行殴打,致胡某甲受伤。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15年6月17日因酒后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2016年6月17日因要账打伤姚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据此事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肖随意多次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致被害人杨某甲、胡某甲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肖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拒绝抓捕,戴手铐脱逃,造成公安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赵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肖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赵肖上诉称,他多次殴打他人,均被行政处罚过,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3月24日,洛川县公安局在在办理王某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肖。 2、被害人胡某甲陈述, 2018年2月5日晚上,他和胡某乙、胡某某在红盛酒店电梯里遇见两个男子,后他回到自己的房子,一个叫“肖肖”与一名男子将他的房门敲开后,“肖肖”说他骂了其,便在他脸上扇了三巴掌,另一个男子将外套盖在他头上二人在他身上乱打乱踢,不知是谁还用铁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的头流血了,他要走二人不让,随后他到了楼道“肖肖”又把他扇了几巴掌,另一个男子也在他身上乱踢,一直将他打到电梯口“肖肖”用垃圾桶盖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后二人就走了。 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7年10月4日21时30分,他和任某某在打扫饭店包间时来了一个喝过酒的男子,这个男子过来就在他脸上扇了四五巴掌,后用胳膊将他头夹住,还准备用酒瓶打他被他老板挡住了,后他就被送到了医院。他不认识该男子。 4、被害人白某某陈述,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开着陕js5077皮卡车载着靳某某、程兴堂在回家途中右拐时一辆白色陕jp9911撞在了他的车头,该车继续行驶了五十里后停下来,他和勒某某下车准备报警时,该车上的五个年轻小伙子走到他跟前说“你妈比敢撞老子车”,他说撞已经撞了给交警队打电话过来让处理,然后跟他说话的男子便从身后拿出一根洋镐棒在他头上打了一棍子,他便抱着头说有什么事情好说不要打人,但是对方五个中有四个人一起对他进行殴打,有两个男的拿洋镐棒在他身上、头上打还有两个对他拳打脚踢,打完他后还在他车上砸,他们将车外边砸完后又将洋镐棒伸进车内砸,他乘机跑了,后看见几人离开了就报警了。有一个没有打他也没有砸车在他车跟前站着,他闻到打他的四个男子身上有酒味。 5、证人胡某乙证明,2018年2月5日晚上,他和胡某甲、胡建朝在红盛酒店电梯里遇见两个男子,后他们回到自己的房子,过了一会有人敲门,刚开始他们没有开,对方就用力敲,他就将们开了,进来的是在电梯里遇见的那两个男子,对方进来后就问胡某甲是不是在电梯里说其是收账的,然后就要将胡某甲带走,他们没有让带走,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说不行,将外套脱了上前在胡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他劝对方说没事就算了,光头男子说不行,又在胡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胡某甲没有还手还在给对方解释,他去喝水后看到那两个男子和胡某甲撕扯在一起,他和胡某某便出去报警了,回到酒店后遇见胡某甲,胡某甲头流血了,他便打了120,到酒店门口那个光头男子还指着他说他敢报警就弄死他。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6、证人任某某证明,2017年10月4日21时30分,他跟杨某甲在饭店包间门口说话,然后一男子走到杨某甲面前直接将杨某甲的衣服抓住将杨某甲推的靠在了墙上,然后说“你骂老子咋了”,他和杨某甲说没有骂。该男子抓住杨某甲不放手还用手将杨某甲的头拖住晃动,接着在杨某甲脸上扇了一下,后将杨某甲拉进包间里,他看情况不妙就去找经理了。 7、证人靳某某证明,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和程兴堂坐着白某某的陕js5077皮卡车在XX路XX酒店旁边桥上被一辆白色陕jp9911撞在了,该车继续行驶了五十里后停下来,他和白某某下车后看见对方车上下来五个年轻娃娃,两个从车上下来时手里拿着一米左右的洋镐棒,五个人中有三、四个走路摇摇晃晃的,应该是喝酒了。白某某让他离开点,五个年轻娃娃过来后白某某说 “事有事在哩,碰了有肇事在哩”,对方一个拿着洋镐棒的娃说“你敢碰老子车”然后一个娃娃便从身后拿出一根洋镐棒在白某某头上打了一棍,白某某便抱着头,接着还有三个娃也开始打白某某,用洋镐棒在白某某腿上打,用拳头在身上打,其中有一个没有打也没有砸车在他车跟前站着,打完白某某后拿洋镐棒的那两个又开始砸车,后看见几人离开后白某某就报警了。 8、证人杨某乙证明,2016年11与20日晚上他们五人和后来的赵肖四人一起喝酒,后赵肖将他车钥匙拿走了。过了一会赵肖说在德林酒店桥上发生了肇事,他到了后看见皮卡车司机蹲在车门下抱着头,赵肖一起的一个娃娃头流血了,他们就将这个娃娃送去医院了。第二天赵肖说当时他将皮卡车司机打了,他劝赵肖去自首,赵肖说不敢,后再没有联系他。 9、上诉人赵肖供述,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开着白色陕jp9911载着杨某乙、赵某某、杜某某到了德林酒店附近桥头与一辆皮卡车相撞,他把车开了五十米后停了下来,他们下车后,他和赵一鸣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棒到皮卡车旁,他将皮卡车挡风玻璃砸了,后他们四人又用拳头、脚在司机头上、身上乱踢打。他开的车时借朋友的,他也没有驾照,他看见车碰的不行了气的不行就打司机了。2017年10月4日21时许,他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时,他从包间出来看见一男一女服务员在聊天,他感觉在骂他,他便走到二人跟前,问那个男的骂他干啥,那个男的说没有骂他,他就在那个男的脸上扇了三四巴掌,后用胳膊将头夹住往包间里拉被饭店挡住了。2018年2月5日22时许,他和杨某某喝完酒去红盛酒店开房睡觉,在电梯里遇见胡某甲和两个男的,他听见胡某甲骂他,他当时没有理,下电梯后他看见三人进入一个房间,他就和杨某某跟到他们住的房间,将房门敲开后说“你日你妈骂我干什么”,胡某甲就跑到他跟前打他,一下把他打倒在地下,杨缠龙一脚将胡某甲踏倒在地上,他站起来拿起旁边桌子上的红牛瓶在胡某甲头上砸了几下,他就和杨某某出去了,胡某甲又追到楼道,这是酒店老板来了,他看见胡某甲头上流血了,并且有人说报警了,他就跑了。2018年3月23日他朋友打电话说结婚请客让他去,他到了后人特别多,就开始吃饭了,到了晚上8点多,包间里进来四个警察来到他跟前,其中一个将他胳膊抓住,这时安某某、马某某、范某、李某就过来隔在他和警察之间,王某往警察身边扑,不知道谁挡了一下,王某就用酒瓶砸向警察,酒瓶砸在墙上,玻璃渣乱飞,四个警察就出去了,李某甲和安某某也跟着出去了,他准备从窗户出去太高了没敢,过来一会门开了,他想不跳就被抓了,就将一条腿伸出窗外,这是一个警察将他拉下窗户,他被按在地毯上,面部朝地,警察已经将他的左手铐上了,同时听见砸酒瓶和餐具的声音,大概持续了几分钟,他感觉上面没人了,他看见人都出包间了,他就跑了。后来晚上九点多他就去城关派出所自首了。警察抓他是因为他将胡某甲打了,胡某甲报案了,派出所一直在找他。他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16、17年因殴打他人分别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6日公安人员组织白某某对十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编号4号是2016年11月21日与其发生肇事并殴打他的男子。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胡某甲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杨某甲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白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2016年因要账打伤姚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2015年因酒后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 12、宜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4日14时许,赵肖到他局投案自首。 13、宜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办案民警经多方寻找未找到赵肖供述的2016年11月21日驾车发生肇事并殴打皮卡车司机的违法行为人赵某某、杜某某、杨某某。 14、户籍证明,赵肖出生于1993年11月6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肖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致被害人杨某甲、胡某甲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赵肖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戴手铐脱逃,社会影响恶劣。赵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赵肖上诉称,他多次殴打他人,均被行政处罚过,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肖虽然每次打人后均被行政处罚,但达到三次以上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原审对其作出定罪处罚正确。原审判决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已作了从轻处罚,二审不再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守 岐
审 判 员 乔 银 山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向 珍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裁定书 (2018)陕06刑终182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肖,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农民,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陕0630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德林酒店附近,以与白某某所开车发生肇事为由,与一起的杨某乙、赵某某用洋镐棒将白某某打伤,并将白某某所开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碎。 2017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欧尚火吧吃饭期间,以饭店服务员杨某甲骂其为由,随意殴打杨某甲,致杨某甲受伤。2018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红盛酒店,以胡某甲辱骂其为借口,找胡某甲理论,后与一起的杨缠龙对胡某甲进行殴打,致胡某甲受伤。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15年6月17日因酒后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2016年6月17日因要账打伤姚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据此事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肖随意多次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致被害人杨某甲、胡某甲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肖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拒绝抓捕,戴手铐脱逃,造成公安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赵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肖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赵肖上诉称,他多次殴打他人,均被行政处罚过,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3月24日,洛川县公安局在在办理王某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肖。 2、被害人胡某甲陈述, 2018年2月5日晚上,他和胡某乙、胡某某在红盛酒店电梯里遇见两个男子,后他回到自己的房子,一个叫“肖肖”与一名男子将他的房门敲开后,“肖肖”说他骂了其,便在他脸上扇了三巴掌,另一个男子将外套盖在他头上二人在他身上乱打乱踢,不知是谁还用铁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的头流血了,他要走二人不让,随后他到了楼道“肖肖”又把他扇了几巴掌,另一个男子也在他身上乱踢,一直将他打到电梯口“肖肖”用垃圾桶盖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后二人就走了。 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7年10月4日21时30分,他和任某某在打扫饭店包间时来了一个喝过酒的男子,这个男子过来就在他脸上扇了四五巴掌,后用胳膊将他头夹住,还准备用酒瓶打他被他老板挡住了,后他就被送到了医院。他不认识该男子。 4、被害人白某某陈述,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开着陕js5077皮卡车载着靳某某、程兴堂在回家途中右拐时一辆白色陕jp9911撞在了他的车头,该车继续行驶了五十里后停下来,他和勒某某下车准备报警时,该车上的五个年轻小伙子走到他跟前说“你妈比敢撞老子车”,他说撞已经撞了给交警队打电话过来让处理,然后跟他说话的男子便从身后拿出一根洋镐棒在他头上打了一棍子,他便抱着头说有什么事情好说不要打人,但是对方五个中有四个人一起对他进行殴打,有两个男的拿洋镐棒在他身上、头上打还有两个对他拳打脚踢,打完他后还在他车上砸,他们将车外边砸完后又将洋镐棒伸进车内砸,他乘机跑了,后看见几人离开了就报警了。有一个没有打他也没有砸车在他车跟前站着,他闻到打他的四个男子身上有酒味。 5、证人胡某乙证明,2018年2月5日晚上,他和胡某甲、胡建朝在红盛酒店电梯里遇见两个男子,后他们回到自己的房子,过了一会有人敲门,刚开始他们没有开,对方就用力敲,他就将们开了,进来的是在电梯里遇见的那两个男子,对方进来后就问胡某甲是不是在电梯里说其是收账的,然后就要将胡某甲带走,他们没有让带走,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说不行,将外套脱了上前在胡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他劝对方说没事就算了,光头男子说不行,又在胡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胡某甲没有还手还在给对方解释,他去喝水后看到那两个男子和胡某甲撕扯在一起,他和胡某某便出去报警了,回到酒店后遇见胡某甲,胡某甲头流血了,他便打了120,到酒店门口那个光头男子还指着他说他敢报警就弄死他。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6、证人任某某证明,2017年10月4日21时30分,他跟杨某甲在饭店包间门口说话,然后一男子走到杨某甲面前直接将杨某甲的衣服抓住将杨某甲推的靠在了墙上,然后说“你骂老子咋了”,他和杨某甲说没有骂。该男子抓住杨某甲不放手还用手将杨某甲的头拖住晃动,接着在杨某甲脸上扇了一下,后将杨某甲拉进包间里,他看情况不妙就去找经理了。 7、证人靳某某证明,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和程兴堂坐着白某某的陕js5077皮卡车在XX路XX酒店旁边桥上被一辆白色陕jp9911撞在了,该车继续行驶了五十里后停下来,他和白某某下车后看见对方车上下来五个年轻娃娃,两个从车上下来时手里拿着一米左右的洋镐棒,五个人中有三、四个走路摇摇晃晃的,应该是喝酒了。白某某让他离开点,五个年轻娃娃过来后白某某说 “事有事在哩,碰了有肇事在哩”,对方一个拿着洋镐棒的娃说“你敢碰老子车”然后一个娃娃便从身后拿出一根洋镐棒在白某某头上打了一棍,白某某便抱着头,接着还有三个娃也开始打白某某,用洋镐棒在白某某腿上打,用拳头在身上打,其中有一个没有打也没有砸车在他车跟前站着,打完白某某后拿洋镐棒的那两个又开始砸车,后看见几人离开后白某某就报警了。 8、证人杨某乙证明,2016年11与20日晚上他们五人和后来的赵肖四人一起喝酒,后赵肖将他车钥匙拿走了。过了一会赵肖说在德林酒店桥上发生了肇事,他到了后看见皮卡车司机蹲在车门下抱着头,赵肖一起的一个娃娃头流血了,他们就将这个娃娃送去医院了。第二天赵肖说当时他将皮卡车司机打了,他劝赵肖去自首,赵肖说不敢,后再没有联系他。 9、上诉人赵肖供述,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开着白色陕jp9911载着杨某乙、赵某某、杜某某到了德林酒店附近桥头与一辆皮卡车相撞,他把车开了五十米后停了下来,他们下车后,他和赵一鸣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棒到皮卡车旁,他将皮卡车挡风玻璃砸了,后他们四人又用拳头、脚在司机头上、身上乱踢打。他开的车时借朋友的,他也没有驾照,他看见车碰的不行了气的不行就打司机了。2017年10月4日21时许,他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时,他从包间出来看见一男一女服务员在聊天,他感觉在骂他,他便走到二人跟前,问那个男的骂他干啥,那个男的说没有骂他,他就在那个男的脸上扇了三四巴掌,后用胳膊将头夹住往包间里拉被饭店挡住了。2018年2月5日22时许,他和杨某某喝完酒去红盛酒店开房睡觉,在电梯里遇见胡某甲和两个男的,他听见胡某甲骂他,他当时没有理,下电梯后他看见三人进入一个房间,他就和杨某某跟到他们住的房间,将房门敲开后说“你日你妈骂我干什么”,胡某甲就跑到他跟前打他,一下把他打倒在地下,杨缠龙一脚将胡某甲踏倒在地上,他站起来拿起旁边桌子上的红牛瓶在胡某甲头上砸了几下,他就和杨某某出去了,胡某甲又追到楼道,这是酒店老板来了,他看见胡某甲头上流血了,并且有人说报警了,他就跑了。2018年3月23日他朋友打电话说结婚请客让他去,他到了后人特别多,就开始吃饭了,到了晚上8点多,包间里进来四个警察来到他跟前,其中一个将他胳膊抓住,这时安某某、马某某、范某、李某就过来隔在他和警察之间,王某往警察身边扑,不知道谁挡了一下,王某就用酒瓶砸向警察,酒瓶砸在墙上,玻璃渣乱飞,四个警察就出去了,李某甲和安某某也跟着出去了,他准备从窗户出去太高了没敢,过来一会门开了,他想不跳就被抓了,就将一条腿伸出窗外,这是一个警察将他拉下窗户,他被按在地毯上,面部朝地,警察已经将他的左手铐上了,同时听见砸酒瓶和餐具的声音,大概持续了几分钟,他感觉上面没人了,他看见人都出包间了,他就跑了。后来晚上九点多他就去城关派出所自首了。警察抓他是因为他将胡某甲打了,胡某甲报案了,派出所一直在找他。他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16、17年因殴打他人分别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6日公安人员组织白某某对十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编号4号是2016年11月21日与其发生肇事并殴打他的男子。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胡某甲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杨某甲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白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2016年因要账打伤姚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2015年因酒后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 12、宜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4日14时许,赵肖到他局投案自首。 13、宜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办案民警经多方寻找未找到赵肖供述的2016年11月21日驾车发生肇事并殴打皮卡车司机的违法行为人赵某某、杜某某、杨某某。 14、户籍证明,赵肖出生于1993年11月6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肖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致被害人杨某甲、胡某甲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赵肖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戴手铐脱逃,社会影响恶劣。赵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赵肖上诉称,他多次殴打他人,均被行政处罚过,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肖虽然每次打人后均被行政处罚,但达到三次以上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原审对其作出定罪处罚正确。原审判决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已作了从轻处罚,二审不再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守 岐
审 判 员 乔 银 山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向 珍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裁定书 (2018)陕06刑终182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肖,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农民,2018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川县看守所。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2018)陕0630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赵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了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德林酒店附近,以与白某某所开车发生肇事为由,与一起的杨某乙、赵某某用洋镐棒将白某某打伤,并将白某某所开车的前挡风玻璃打碎。 2017年10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欧尚火吧吃饭期间,以饭店服务员杨某甲骂其为由,随意殴打杨某甲,致杨某甲受伤。2018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赵肖在宜川县红盛酒店,以胡某甲辱骂其为借口,找胡某甲理论,后与一起的杨缠龙对胡某甲进行殴打,致胡某甲受伤。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2015年6月17日因酒后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元。2016年6月17日因要账打伤姚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据此事实,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肖随意多次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致被害人杨某甲、胡某甲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肖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拒绝抓捕,戴手铐脱逃,造成公安干警不同程度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赵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肖的犯罪事实、情节及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赵肖上诉称,他多次殴打他人,均被行政处罚过,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赵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是清楚、正确的,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8年3月24日,洛川县公安局在在办理王某等人妨害公务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赵肖。 2、被害人胡某甲陈述, 2018年2月5日晚上,他和胡某乙、胡某某在红盛酒店电梯里遇见两个男子,后他回到自己的房子,一个叫“肖肖”与一名男子将他的房门敲开后,“肖肖”说他骂了其,便在他脸上扇了三巴掌,另一个男子将外套盖在他头上二人在他身上乱打乱踢,不知是谁还用铁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的头流血了,他要走二人不让,随后他到了楼道“肖肖”又把他扇了几巴掌,另一个男子也在他身上乱踢,一直将他打到电梯口“肖肖”用垃圾桶盖子在他头上打了一下后二人就走了。 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7年10月4日21时30分,他和任某某在打扫饭店包间时来了一个喝过酒的男子,这个男子过来就在他脸上扇了四五巴掌,后用胳膊将他头夹住,还准备用酒瓶打他被他老板挡住了,后他就被送到了医院。他不认识该男子。 4、被害人白某某陈述,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开着陕js5077皮卡车载着靳某某、程兴堂在回家途中右拐时一辆白色陕jp9911撞在了他的车头,该车继续行驶了五十里后停下来,他和勒某某下车准备报警时,该车上的五个年轻小伙子走到他跟前说“你妈比敢撞老子车”,他说撞已经撞了给交警队打电话过来让处理,然后跟他说话的男子便从身后拿出一根洋镐棒在他头上打了一棍子,他便抱着头说有什么事情好说不要打人,但是对方五个中有四个人一起对他进行殴打,有两个男的拿洋镐棒在他身上、头上打还有两个对他拳打脚踢,打完他后还在他车上砸,他们将车外边砸完后又将洋镐棒伸进车内砸,他乘机跑了,后看见几人离开了就报警了。有一个没有打他也没有砸车在他车跟前站着,他闻到打他的四个男子身上有酒味。 5、证人胡某乙证明,2018年2月5日晚上,他和胡某甲、胡建朝在红盛酒店电梯里遇见两个男子,后他们回到自己的房子,过了一会有人敲门,刚开始他们没有开,对方就用力敲,他就将们开了,进来的是在电梯里遇见的那两个男子,对方进来后就问胡某甲是不是在电梯里说其是收账的,然后就要将胡某甲带走,他们没有让带走,其中一个光头男子说不行,将外套脱了上前在胡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他劝对方说没事就算了,光头男子说不行,又在胡某甲脸上扇了一巴掌,胡某甲没有还手还在给对方解释,他去喝水后看到那两个男子和胡某甲撕扯在一起,他和胡某某便出去报警了,回到酒店后遇见胡某甲,胡某甲头流血了,他便打了120,到酒店门口那个光头男子还指着他说他敢报警就弄死他。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 6、证人任某某证明,2017年10月4日21时30分,他跟杨某甲在饭店包间门口说话,然后一男子走到杨某甲面前直接将杨某甲的衣服抓住将杨某甲推的靠在了墙上,然后说“你骂老子咋了”,他和杨某甲说没有骂。该男子抓住杨某甲不放手还用手将杨某甲的头拖住晃动,接着在杨某甲脸上扇了一下,后将杨某甲拉进包间里,他看情况不妙就去找经理了。 7、证人靳某某证明,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和程兴堂坐着白某某的陕js5077皮卡车在XX路XX酒店旁边桥上被一辆白色陕jp9911撞在了,该车继续行驶了五十里后停下来,他和白某某下车后看见对方车上下来五个年轻娃娃,两个从车上下来时手里拿着一米左右的洋镐棒,五个人中有三、四个走路摇摇晃晃的,应该是喝酒了。白某某让他离开点,五个年轻娃娃过来后白某某说 “事有事在哩,碰了有肇事在哩”,对方一个拿着洋镐棒的娃说“你敢碰老子车”然后一个娃娃便从身后拿出一根洋镐棒在白某某头上打了一棍,白某某便抱着头,接着还有三个娃也开始打白某某,用洋镐棒在白某某腿上打,用拳头在身上打,其中有一个没有打也没有砸车在他车跟前站着,打完白某某后拿洋镐棒的那两个又开始砸车,后看见几人离开后白某某就报警了。 8、证人杨某乙证明,2016年11与20日晚上他们五人和后来的赵肖四人一起喝酒,后赵肖将他车钥匙拿走了。过了一会赵肖说在德林酒店桥上发生了肇事,他到了后看见皮卡车司机蹲在车门下抱着头,赵肖一起的一个娃娃头流血了,他们就将这个娃娃送去医院了。第二天赵肖说当时他将皮卡车司机打了,他劝赵肖去自首,赵肖说不敢,后再没有联系他。 9、上诉人赵肖供述,2016年11月20日1时50分许,他开着白色陕jp9911载着杨某乙、赵某某、杜某某到了德林酒店附近桥头与一辆皮卡车相撞,他把车开了五十米后停了下来,他们下车后,他和赵一鸣每人拿了一根洋镐棒到皮卡车旁,他将皮卡车挡风玻璃砸了,后他们四人又用拳头、脚在司机头上、身上乱踢打。他开的车时借朋友的,他也没有驾照,他看见车碰的不行了气的不行就打司机了。2017年10月4日21时许,他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喝酒时,他从包间出来看见一男一女服务员在聊天,他感觉在骂他,他便走到二人跟前,问那个男的骂他干啥,那个男的说没有骂他,他就在那个男的脸上扇了三四巴掌,后用胳膊将头夹住往包间里拉被饭店挡住了。2018年2月5日22时许,他和杨某某喝完酒去红盛酒店开房睡觉,在电梯里遇见胡某甲和两个男的,他听见胡某甲骂他,他当时没有理,下电梯后他看见三人进入一个房间,他就和杨某某跟到他们住的房间,将房门敲开后说“你日你妈骂我干什么”,胡某甲就跑到他跟前打他,一下把他打倒在地下,杨缠龙一脚将胡某甲踏倒在地上,他站起来拿起旁边桌子上的红牛瓶在胡某甲头上砸了几下,他就和杨某某出去了,胡某甲又追到楼道,这是酒店老板来了,他看见胡某甲头上流血了,并且有人说报警了,他就跑了。2018年3月23日他朋友打电话说结婚请客让他去,他到了后人特别多,就开始吃饭了,到了晚上8点多,包间里进来四个警察来到他跟前,其中一个将他胳膊抓住,这时安某某、马某某、范某、李某就过来隔在他和警察之间,王某往警察身边扑,不知道谁挡了一下,王某就用酒瓶砸向警察,酒瓶砸在墙上,玻璃渣乱飞,四个警察就出去了,李某甲和安某某也跟着出去了,他准备从窗户出去太高了没敢,过来一会门开了,他想不跳就被抓了,就将一条腿伸出窗外,这是一个警察将他拉下窗户,他被按在地毯上,面部朝地,警察已经将他的左手铐上了,同时听见砸酒瓶和餐具的声音,大概持续了几分钟,他感觉上面没人了,他看见人都出包间了,他就跑了。后来晚上九点多他就去城关派出所自首了。警察抓他是因为他将胡某甲打了,胡某甲报案了,派出所一直在找他。他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2015年、16、17年因殴打他人分别被宜川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8年8月26日公安人员组织白某某对十张免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编号4号是2016年11月21日与其发生肇事并殴打他的男子。 1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胡某甲被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杨某甲被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赵肖因殴打白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月15日因殴打赵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2016年因要账打伤姚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2015年因酒后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13日,罚款500。 12、宜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3月24日14时许,赵肖到他局投案自首。 13、宜川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明,办案民警经多方寻找未找到赵肖供述的2016年11月21日驾车发生肇事并殴打皮卡车司机的违法行为人赵某某、杜某某、杨某某。 14、户籍证明,赵肖出生于1993年11月6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肖多次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白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致被害人杨某甲、胡某甲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赵肖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且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戴手铐脱逃,社会影响恶劣。赵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赵肖上诉称,他多次殴打他人,均被行政处罚过,不应按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且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的理由。经查,上诉人赵肖虽然每次打人后均被行政处罚,但达到三次以上属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标准,原审对其作出定罪处罚正确。原审判决以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已作了从轻处罚,二审不再对其从轻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守 岐
审 判 员 乔 银 山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向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