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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民初9657号

卢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8-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民初9657号

原告:卢某某,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曰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儿子身患肝癌,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告。被告系江湖医生,被告对原告声称能用土方法治好原告儿子的肝病。原告救儿心切,于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3日期间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346,400元治疗费用。双方约定,如果原告儿子的肝病未能治好,被告需退回所收费用或将所收费用转为借款。后原告儿子的肝病无任何好转,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收治疗费300,000元(扣除掉治病过程中应支付的合理医药费46,400元),被告称其无钱退还。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将所收费用转为借款,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意思表示真实,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定归还借款。被告的行为己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13日,原告为治疗儿子的病症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昵称为“某某医学绝症修复中心”(微信号:×××)的微信支付治疗费人民币346400元。2018年3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用途为周转,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同日,被告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卢某某人民币300000元”的《借条》,出具内容为“兹有杨某某收到卢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现金支付人民币300000元整,还款事项将依据双方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收据》。 另外,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去函,要求其协助查询微信号×××绑定的财付通的实名认证信息,其于2018年12月10日书面答复本院,上述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如下:姓名杨某某、身份证号码4329261969××××××××。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收据》、《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凭证、被告微信个人信息页面、本院调取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协助查询复函》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然原告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同意将扣除合理医疗费后的300000元治疗费转化为借款,但原告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条》以及《收据》证明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未应诉答辩,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未超出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镇碑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游猛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乃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