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桂0924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黎开力,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被执行人:黄业雄,女,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黎开力与被执行人黄业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业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黎开力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货款21090元等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业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人返还货款21090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金融、土地、房产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黄业雄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聆
审判员 杨永莉
审判员 陈永慈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符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