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0735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邓冬荣,女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被执行人:许诚意,男,1971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申请执行人邓冬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城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5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许诚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45万元,截至2018年12月21日,未执行3.04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8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勖强
人民陪审员 李林华
人民陪审员 赖朝玲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增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