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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2执4045号

殷作海与潘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殷作海;潘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4045号

申请执行人:殷作海,男,194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潘宇,男,199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滨海县。殷作海与潘宇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82民初6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潘宇应赔偿殷作海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155015.3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因被执行人潘宇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权利人殷作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56413.35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18年7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18年9月1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2018年7月19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7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8年9月5日,本院委托滨海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2018年12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8年12月2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6413.35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李 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超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