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11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孙英明与被执行人王前红、张丽娟、李耀秋、韩凤爽、王前福、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逊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英明;王前红;张丽娟;李耀秋;韩凤爽;王前福;朱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孙英明,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王前红,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张丽娟,女,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李耀秋,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韩凤爽,女,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王前福,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朱玉梅,女,汉族,现住逊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明与被执行人王前红、张丽娟、李耀秋、韩凤爽、王前福、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英明与被执行人王前红、张丽娟、李耀秋、韩凤爽、王前福、朱玉梅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1123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景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