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黑1123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孙英明,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王前红,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张丽娟,女,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李耀秋,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韩凤爽,女,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王前福,男,汉族,现住逊克县。
被执行人:朱玉梅,女,汉族,现住逊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明与被执行人王前红、张丽娟、李耀秋、韩凤爽、王前福、朱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孙英明与被执行人王前红、张丽娟、李耀秋、韩凤爽、王前福、朱玉梅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黑1123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景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