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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408执913号

李延波、邯郸市永年区南北风味餐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延波;邯郸市永年区南北风味餐厅;张兆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408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延波,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南北风味餐厅。

法定代表人:张兆靖。

被执行人:张兆靖,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住邯郸市永年区。申请执行人李延波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南北风味餐厅、张兆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永劳人仲案(终){2018}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延波已得到司法救助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永年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永劳人仲案(终){2018}3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段聚兵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