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103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绪章,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辽宁简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利美德教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玉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伟,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琪、赵丽波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利美德教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朱琪提交2006年至2012年期间总账及分类明细账共16本,赵丽波对账本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鉴于该组证据影响"大连翔润商贸有限公司能否清算"的认定,直接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应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另,二审庭审时大连利美德教具有限公司明确其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重审时应依据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及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判断应否支持大连利美德教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辽0293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朱琪、赵丽波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勇峰
审判员 王家永
审判员 李淑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