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1029民初1049号 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田林县乐里镇新昌片11号。 法定代表人瞿道坚,局长。 2018年12月20日,本院收到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公路管理局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田林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拖欠的公路路产补偿费32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自2017年12月开始,被告因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向原告申请在G324线K2067+275至K2067+345和K2068+160至K2068+180右侧利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共宽60米,原告均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与被告签订路政许可合同,并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路政许可证{桂百路路许可(2017)证字第89号}发放给被告。2018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下达《关于尽快完成增设平面交叉道路交费工作的函》,催促被告尽快交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按时交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实质的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诉至贵院,望所判如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公路管理局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路政许可合同》后,双方约定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路产补偿费324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被告颁发了桂百路路政许可(2018)决字第1号《路政许可决定书》,这是是基于原告行政管理的许可,即行政许可。被告不依照约定支付路产补偿费,不属于民事诉讼调整范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高程
审判员 乃雄高
审判员 曾秋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兰常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