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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6刑更1179号

钟燕辉强奸;开设赌场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开设赌场
当事人
钟燕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6刑更1179号 罪犯钟燕辉,别名谢春福,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龙海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龙刑初字第6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燕辉犯强奸、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23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2月3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7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062号刑事裁定,又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送达时间2015年7月2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钟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燕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累计考核分5171.5分,获表扬六次。该犯在上次减刑已缴清罚金,财产刑已全部履行。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钟燕辉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钟燕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罪犯钟燕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燕文

审判员  王泰峰

审判员  徐鸿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燕萍

书记员姜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