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603执189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寿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1777879B(1-1)。
法定代表人:胡贵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民生路东段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066526937C。
法定代表人:赵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龙河路**会信用代码913406005704290877。
法定代表人:史华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阳,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史华利,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雷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淮北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朗朗好心人食品有限公司、赵阳、史华利、雷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3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序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