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11民初3143号
原告:曾钰芬,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陈为,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钰芬与被告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钰芬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钰芬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为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钰芬撤回对被告陈为的起诉。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