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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11民初3143号

曾钰芬与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钰芬;陈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211民初3143号

原告:曾钰芬,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陈为,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钰芬与被告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钰芬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钰芬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为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钰芬撤回对被告陈为的起诉。

审判员 欧阳中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