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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21执946号

马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421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马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7)豫1421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1421执9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海涛

审判员  蔡 伟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金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