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21民初2346号
原告:王庆,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格,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宏坤,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文化街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同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岭,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宁阳兴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庆与被告泰安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诉讼中,双方自行达成协议。
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撤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王庆负担。
审 判 长 李景新
审 判 员 毛传玉
人民陪审员 胡秋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