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民初2294号 原告马长顺,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超,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鹏,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方辉,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马长顺与被告李鹏、方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马长顺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长顺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长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马长顺负担。
审判员 吕 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衍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