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1224执19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王某某与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图县人民法院(2018)辽1224民初20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交付标的款32000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车辆、股票及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无工资收入。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辽宁某某农牧集团绿色养殖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