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1122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原浩楠,男,汉族,1983年5月5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执行人:李永红,男,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浩楠与被执行人李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李永红下落不明为由请求撤回执行,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甘1122执18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铭
审判员 石宝玲
审判员 王振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 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