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582民初13492号
原告:陈玉算,女,1977年9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晋江市,香港身份证件号码×××5375(2)。
被告:洪香菇,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陈玉算与被告洪香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玉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香菇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玉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洪香菇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事实和理由:洪香菇向陈玉算借款150000元,后偿还5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进行结算,洪香菇出具借条给陈玉算收执,确认尚欠陈玉算借款100000元。结算后,洪香菇未付分文。 洪香菇未作答辩。 陈玉算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洪香菇拖欠其借款100000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洪香菇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陈玉算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依据。 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洪香菇向陈玉算借款150000元,后偿还50000元,双方于2017年6月20日进行结算,洪香菇出具借条给陈玉算收执,确认尚欠陈玉算借款100000元。结算时,双方约定如未按时还款,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1000元计付。结算后,洪香菇未付分文。
本院认为,本案系陈玉算与洪香菇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洪香菇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民商事案件,应参照涉外案件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纠纷适用的法律。 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陈玉算与洪香菇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洪香菇拖欠陈玉算借款100000元,应当偿还。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陈玉算可随时向洪香菇主张返还借款。洪香菇在陈玉算起诉后仍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应承担由此给陈玉算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利息(每日1000元)过高,陈玉算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予以照准。洪香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洪香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玉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洪香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鑫鑫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6- -5-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