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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民初1601号

陈汉卿与山东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3-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陈汉卿;山东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01号

原告:陈汉卿,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男,南京禹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燕南鹿鸣春大酒店416室。

被告:山东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明星,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汉卿与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物美公司)、山东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三星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陈汉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物美公司停止销售侵害第201210486651.7号、名称为“油脂的脱色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长寿花稻米油”产品(简称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山东三星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销毁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设备,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台“长寿花食用油”、媒体、报纸向陈汉卿公开致歉;3.判令山东三星公司赔偿损失1万元;4.判令由山东三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陈汉卿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山东三星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北京物美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汉卿提起本案诉讼。山东三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山东三星公司认为,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山东三星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其住所地为山东省邹平县,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区域内,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北京物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辖区内,且本院已立案受理陈汉卿的起诉,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山东三星公司关于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山东省三星玉米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炫孜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许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文轩

书 记 员 王朝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