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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2301民初9862号

雷波与景正荣、雷丹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雷波;景正荣;雷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2301民初9862号

原告:雷波,女,住贵州省兴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环。

被告:景正荣,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雷丹,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雷波与被告景正荣、雷丹案件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8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雷波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雷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雷波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快

人民陪审员  李忠华

人民陪审员  常维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金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