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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724执1477号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724执1477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3-35号。

法定代表人:武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71CDHP4L

被执行人: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南华镇,注册号×××32。

法定代表人:袁光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7)甘0724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

一、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5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至借款还清期间的利息;

二、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被依法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内优先受偿;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41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161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

一、本案案件款1377134.53元及利息(含诉讼费),由被执行人高台县华宇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本金400000元、诉讼费1704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041元,已付50000元,再付372041元,限于2019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自愿对本案剩余案件款及利息予以放弃;

三、若逾期,上述和解协议自行失效,将按照原判决书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724执147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