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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502执2693号

申请执行人郑岩与被执行人黄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岩;黄学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502执2693号 申请执行人郑岩,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民警,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执行人黄学军,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岩与被执行人黄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7)内050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780.00元,负担执行费437.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黄学军;已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冻结银行账户;已将车籍查封,未能扣押;已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有35780.00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宝玉

审判员  刘亮亮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炳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