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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281财保41号

王善雷、黄靖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8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善雷;黄靖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281财保41号

申请人:王善雷,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赤壁市,

被

申请人:黄靖涵,女,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赤壁市,申请人王善雷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黄靖涵名下房产一套(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南湖花园****,不动产权证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59287号),现申请人王善雷以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97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房屋产权证号:赤房权证2008B字第**)。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靖涵名下房产一套(位于湖南(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南湖花园****证号: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59287号)。查封期间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王善雷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套(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位于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房屋产权证号:赤房房权证2008B字第**)div>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海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余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