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3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熊华明,男,1950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胡尊林,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熊华明申请执行胡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尊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华明垫付款13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0元、执行费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熊华明以被执行胡尊林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垫付款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3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骞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