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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23执1156号

熊华明、胡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4
所属地区
贵州省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华明;胡尊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523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熊华明,男,1950年2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执行人:胡尊林,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熊华明申请执行胡尊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胡尊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熊华明垫付款135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0元、执行费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熊华明以被执行胡尊林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垫付款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黔0523执11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骞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