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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6执1321号之六

张改玲与黄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农信社解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建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6执1321号之六被执行人黄建强,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确山县。关于张改玲申请执行黄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建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750100xxxxx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建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750100xxxxx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76.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