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6执1321号之六被执行人黄建强,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确山县。关于张改玲申请执行黄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建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750100xxxxx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62.8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建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750100xxxxx2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276.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