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81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白玉兰,女,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李桂英,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玉兰与被执行人李桂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桂英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连亭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代玉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保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