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终6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开元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铮,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书山,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红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佐明,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德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书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浩德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康、谢文铮,被上诉人田书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红强、闫佐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浩德鑫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浩德鑫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裴文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会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