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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06财保1626号

王曦、孙喆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曦;孙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财保1626号

申请人:王曦,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代理人:周小舟,湖北云企会律师事务所。

被

申请人:孙喆,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王曦与被申请人孙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曦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喆名下银行存款513082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842010000001440)。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曦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喆名下银行存款513082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王曦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