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023执1400号 申请执行人永兴县碧塘周家村第六砖厂。 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周家村**。
法定代表人:周四成,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黄赛云,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永兴县碧塘周家村第六砖厂与被执行人黄赛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黄赛云将在法院在执案件的债权转让至永兴县碧塘周家村第六砖厂,
本院认为,双方和解以已经确定的债权偿还债务,符合法律规定,且因确定债权实现不能确定具体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1023执140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世华
审判员 曹 钦
审判员 李文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志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