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方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付龙海,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执行董方成诉付龙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龙海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龙海在中国银行北京怀柔府西支行33375726367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赛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