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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81执1918号之一

董方成、付龙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方成;付龙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1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董方成,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付龙海,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执行董方成诉付龙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付龙海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龙海在中国银行北京怀柔府西支行33375726367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靳赛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