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03执2205号之一 移送执行部门: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宋定春,男,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责令退赔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豫13刑终211号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责令被告宋定春退赔被害人陈某损失人民币4270000元。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退赔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7月13日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定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宋定春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宋定春名下银行账户中有数百到数千不等存款,向被害人陈某反馈后,陈某书面申请不处置上述存款。被执行人宋定春名下有车牌号为渝A×××××奔驰牌轿车一辆,因该车辆停放时间较长,价值较小,被害人陈某申请不处置该车辆。于2018年12月14日查封了宋定春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新村56号的房产一套(面积:63㎡,产权证号0200911),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到该房产所在地核实,该房产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扩建了第二层及第三层,扩建的部分没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详见卷宗中照片),经向被害人陈某反馈,陈某书面申请暂不处置该房产。 现被执行人宋定春在狱中服刑,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害人陈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宋定春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名单。2018年12月2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当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7000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42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3刑终211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伟
审 判 员 赵显洲
代理
审判员 史东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亚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