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4民初14866号
原告:王家斌,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乐,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思,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陈喆元,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雨婷,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家斌诉被告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家斌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诗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