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终7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官美琴,女,1975年9月1日,福建省邵武市桥东巷43号,现住南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燎原自然村铁道洞口处。
法定代表人:曾川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逸,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平,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官美琴因与上诉人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6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官美琴、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官美琴、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官美琴、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官美琴负担21元(多预交的63元予以退回),由泉州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元(多预交的6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金琪
审判员 黄小丹
审判员 陈亚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其国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