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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114民初6176号

原告邓显琴与被告姚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2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显琴;姚春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4民初6176号

原告:邓显琴,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姚春春,住启东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显琴与被告姚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邓显琴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春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显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显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邓显琴承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雨

书记员龙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