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14民初6176号
原告:邓显琴,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告:姚春春,住启东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邓显琴与被告姚春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邓显琴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春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显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显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邓显琴承担。
审判员 李书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雨
书记员龙菲菲 来源:百度“”